问题 | 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一、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怎么规定的?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7、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简单的理解行政赔偿机关的话,就是侵权单位为赔偿义务机关,可是行政单位的这些所有财产都来源于国家财政,所以实际上还是国家承担了赔偿责任,对于行政赔偿不是直接起诉的,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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