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待遇 |
备注 |
计算基数 |
月份/比例 |
支付渠道 |
医疗期间 |
停工留薪 |
原工资福利待遇 |
12个月 |
用人单位 |
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医疗费用 |
实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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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
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 |
伙食补助 |
本单位因工出差住院伙食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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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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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费用 |
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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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
交通、食宿费用 |
医疗终结 |
辅助器具 |
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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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
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 |
护理费 |
完全护理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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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
按月计发 |
大部分护理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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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
按月计发 |
部分护理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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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
按月计发 |
一至四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本人工资 |
27个月 |
基金 |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分别按比例计算。 |
二级 |
本人工资 |
25个月 |
基金 |
三级 |
本人工资 |
23个月 |
基金 |
四级 |
本人工资 |
21个月 |
基金 |
每月伤残津贴 |
一级 |
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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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
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差 |
二级 |
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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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
三级 |
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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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
四级 |
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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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
五至六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五级 |
本人工资 |
18个月 |
基金 |
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 |
六级 |
本人工资 |
16个月 |
基金 |
每月伤残津贴 |
五级 |
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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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 |
六级 |
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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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五级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6个月 |
用人单位 |
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 |
六级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4个月 |
用人单位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级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56个月 |
用人单位 |
六级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46个月 |
用人单位 |
七至十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七级 |
本人工资 |
13个月 |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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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本人工资 |
11个月 |
基金 |
九级 |
本人工资 |
9个月 |
基金 |
十级 |
本人工资 |
7个月 |
基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七级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2个月 |
用人单位 |
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0%;每减少一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
八级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0个月 |
用人单位 |
九级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8个月 |
用人单位 |
十级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个月 |
用人单位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七级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6个月 |
用人单位 |
八级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26个月 |
用人单位 |
九级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6个月 |
用人单位 |
十级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个月 |
用人单位 |
因工死亡 |
丧葬费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个月 |
基金 |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年 |
基金 |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享受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 |
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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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
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2、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3、按月支付。 |
其它亲属 |
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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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
孤寡老人、孤儿 |
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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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