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单位与员工约定延长试用期有没有效
释义
    单位与员工约定延长试用期有没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仅针对试用期内员工。
    用人单位在已经约定了两个月试用期的情况下,再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延长试用期是否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当劳动者在原本约定的试用期间已经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时,用人单位出于再给劳动者表现机会的目的延长试用期是否合法?这就需要法律进行平衡,一方面是用人单位为了劳动者能够留下给予机会,另一方面是用人单位通过延长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条款还会引申出另一个问题。如果劳动者离开原单位多年后再回到原单位工作,原单位是否还能与其约定试用期?如果从法条的字面内容分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是指在一段连续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还是永远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需要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内容进行规定,避免引起歧义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单位与员工约定延长试用期有没有效”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试用期延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4 12:3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