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婆并非法定监护人,她有权代为诉讼吗 |
释义 | 这个看似简单的案子却有一个奇怪的法律关系需要理顺:未成年的孩子,其父母是监护人,也是理所应当的法定代理人,但这起诉讼中,父母本身又是被告,这就形成了一个怪圈“被告代原告告自己”;这种情况下,不是法定监护人的外祖母何以代为行使监护人权利,为孩子争取权益? 无奈的案子 外婆为外孙争抚养费,告了女儿女婿 据法院方介绍,镇江新区的崔晓和詹婕,于200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杰,现年已经11岁。结婚几年后,双方均染上赌博的恶习,随后家庭生活难以为继,导致两人在2008年离婚。离婚后,小杰交由外祖母粟芹抚养。但随着粟芹日渐衰老,又身患多种疾病,再行抚养小杰就倍感无力。(文中人物为化名) 于是,粟芹多次找崔晓和詹婕两人索要抚养费,但都被嗜赌的双方拒绝。多次无果后,心力交瘁的粟芹,就以小杰的名义,诉至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要求给付抚养费。不想法院受理后,作为小杰的亲生父母,崔晓、詹婕不但不履行父母抚育孩子的法定义务,甚至还提出了粟芹并非小孩的法定代理人,不是适格原告的法庭抗辩。 争议焦点 外婆并非法定监护人,她有权代为诉讼? 该案的承办人陈萍萍告诉记者,两被告的抗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定代理人是指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此外,第十六条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 本案中,崔晓和詹婕是小杰的生父母,虽已离婚,但仍是小杰的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其外祖母粟芹通常是无法做小杰的监护人。但事实上,其生父母均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粟芹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又实际上负责小杰的日常生活,又持续地履行了监护的职责,且代为起诉,理应在诉讼中担任法定代理人。 法官说法 法条规定有变通外婆可行使监护权 承办该案的陈法官表示,本案的焦点是父母都在,年迈外祖母粟芹能否担当小杰的监护人。“若机械地适用法条规定,只能由监护人担任法定代理人的话,就可能出现被告代理原告来起诉自己的不正常现象”,陈法官说,这样原被告的利益就无法衡平,对原告的利益会造成严重的损失。所以,让粟芹担任监护人,符合监护制度的立法原理。 陈法官特别提醒,让粟芹在本案中担任监护人,并非剥夺小杰父母的监护资格,监护资格的撤销需要另行申请,由法院认定,所以崔晓和詹婕仍是监护人。 尾声 案件调解结案 经承办法官释法析理,充分说服教育后,崔晓和詹婕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答应每月按时给付小杰生活费700元。目前该案已调解结案。 法律链接 法定监护人顺序可以改变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有关专家指出,按照《民法通则》,监护人的监护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也就是说,父母的监护人效力要高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不过要注意的是,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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