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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是什么
释义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起诉
    

根据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上诉,应当在三日内对上诉作出决定。信访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五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可以是选民本人、有关组织或者其他公民
    

(二)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公民的起诉,也有利于被起诉的人民法院联系选举委员会,及时与选举委员会和有关公民进行调查,查明情况,作出正确的判决。
    

(三)审判和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实行独立聘任制和陪审团制。因为选民资格案件涉及公民的政治权利,必须认真对待。《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否则,公民选举权的行使和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就无法得到保障,审判也将失去意义。检察官、选举委员会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听证会。人民法院在充分听取意见、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审议和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检察官,并通知有关公民。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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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2:4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