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能否抢注驰名商标 |
释义 |
1、 《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不得抢先他人使用并以不正当手段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 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自己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标,也无权先申请注册。只有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在同一天申请注册时,根据中国商标使用和注册申请的现状,对第一次使用的申请人予以照顾,才能获准注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不得限制他人申请登记,不得违反先申请原则。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选择不为其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这是他的权利;如果他为所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做了大量广告投资,但没有申请,或者比其他人晚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因此,他被其他人抢先申请商标注册,这只能说明: 1。他独立的决定导致他考虑一件事而失去另一件事。商标权意识淡薄。这当然不能为他提供法律保护。在注册并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国家,只要企业实体具有强烈的商标权意识,并在使用商标之前或同时申请商标注册,就不会发生商标抢先注册的事件。一切商标优先注册行为都是非法的观点,其实质是主张使用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因此从根本上否定了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制度,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抢先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因此,有条件地确认,法律禁止抢先注册他人使用的商标的行为。在坚持登记原则和在先申请原则的同时,法律对在先申请的绝对原则进行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必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不得窃取他人使用、认定为自己商标的商标申请注册,它弥补了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实际上防止了不公平情况的发生。 (二)商标抢注权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但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可以在一个或几个特定的国家和地区受到保护,但不能在注册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受到保护。这可能会导致甲方在C国的B类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商标A。如果甲方未在D国申请相同的注册,乙方可以在D国B类商品或服务或类似于a类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a类商标或类似于a类商标的商标注册,也可以在甲方面前申请注册和批准。虽然这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可能存在争议,但在过去的法律中,该注册并不不当,由于中国运营商的商标意识相对较弱,其在中国拥有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具有一定或良好声誉的商标被抢先在该国家或地区注册,导致中国运营商无法使用在该国家或地区在中国注册的原有商标,最终退出该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领市场,但为取得对方转让该商标所有权而付出高昂代价的;其他人必须启动另一个“火炉”。他在经济利益上遭受损失,但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然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国内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而在中国注册外国驰名商标的情况并不少见。 (三)驰名商标的抢先注册比未注册商标和已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抢先注册更为复杂。一个驰名商标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优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家或地区得到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国或地区的主管部门根据本国法律的决定。认为他人抢先注册有正当理由的,原商标所有人将丧失其管辖范围内的商标所有权,无法受到保护;相反,如果认为注册不当,可以对其进行保护。 (四)权利冲突 为了解决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现行法律有一个基本原则,即“优先权保护原则”。这一原则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在专利法和商标法中有具体规定。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来看,专利权和商标权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由不同的法律调整,没有区分谁高谁低、谁强谁弱。如果存在权利冲突,应适用“优先权利保护原则” 驰名商标抢注的法律成本高于普通商标,因为驰名商标的市场经济效益巨大。对于许多企业来说,仅仅因为抢注驰名商标而获得的民事赔偿可能是难以承受的。驰名商标代表着企业的实力和市场的品牌价值。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被他人随意使用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方法和要求是什么 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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