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8月31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姚*军、李*荣共同偿还原告钱*生借款11.46万元及利息。2004年底至2005年6月间,原告钱*生应被告姚*军、李*荣的邀请,到其**回头物流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二被告以公司发货量大,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原告钱*生借款为其垫付运费。2005年7月1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原告钱*生共计为被告垫付运费11.46万元,并由被告姚*军于当日立下借据一张,利息按一分计算,于2006年春节前还清。然而,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被告姚*军与被告李*荣于2001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2006年5月8日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婚,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姚*军所借钱*生现金由姚*军本人负责,李*荣前后不负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姚*军、李*荣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钱*生借款用于两被告共同经营的货运公司业务开支,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笔债务由被告姚*军负责偿还,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不能对抗债权人,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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