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量刑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一、法院量刑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法院量刑的一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首先要以事实为根据 1)查清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即查清行为人是否符合犯罪主体条件、做了什么、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危害了什么。 2)确定犯罪性质即正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犯罪性质不同,社会危害也不同,法定刑也不同。准确定性才能正确量刑。 3)全面考察犯罪情节 此处之犯罪情节是指构成要件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如未遂、中止、自首、从犯、犯罪的方法手段、后果、动机等。 同一性质犯罪,因情节不同,其总体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因而刑罚处罚也应有区别。 如受迫害杀人与图财害命,犯后逃跑和自首等。 (二)其次要以法律为准绳 量刑要以刑法规定为准绳,依法量刑,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所谓刑法规定,是指: ①《刑法总则》有关刑罚方法、刑罚制度(如数罪并罚、缓刑等)及其适用条件的规定。 ②《刑法分则》有关具体犯罪适用的刑罚方法和量刑幅度的规定。 分则具体罪名量刑幅度不能任意突破,除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以外,只能在量刑幅度以内选择适用适当的刑种或者刑度。 ③《刑法总则》有关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规定,如未遂、中止、未成年、主犯从犯等从重从轻处罚的规定。 二、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时间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和量刑非常严谨的侦查阶段,要求证据形成证据链,公安机关收集的这些证据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法院的审理工作不仅要审理犯罪嫌疑人做了哪些事情,也要审查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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