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确认劳动关系答辩 |
释义 | 【为您推荐】资溪县律师 ? 贡觉县律师 ? 安塞县律师 ? 云县律师 ? 延寿县律师 ? 平山县律师 ? 海港区律师 ?? 工伤是职工在工作期间所受的伤。和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应该承担其工伤的责任。有些劳动关系的存在并没有劳动合同等有效的法律依据,需要有关部门进行确认,需要工伤确认劳动关系答辩。答辩就是证明劳动关系的过程,维护自己权益的一个过程。接下来,法律咨询网小编将详细介绍一下劳动关系答辩的内容。 一、工伤确认劳动关系答辩状范文 工伤确认劳动关系答辩状 答辩人:XX市*****货运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孙**。 关于被答辩人孙**诉答辩人XX市*****货运有限公司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本案中XJ****、XJ***挂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和产权人是解**,解**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车主,而答辩人只是名义上的车主。 本案的第三人即解**自己承认该车是由其出资购买,并一直由其本人控制、管理,车辆的保险也是由其自己缴纳的,仅挂靠在答辩人处而已。因此解**是该车的实际车主是确定无疑的。至于谁是上述车辆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能否凭机动车辆的登记就推定登记名义人为该车的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呢?对此问题公安部早在 2000年6月就在其《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和《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中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和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如何处理的问题的答复》(【2000】执他字25号)也规定:如果能够证明车辆实际购买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的,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根据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本案中解**才是XJ28177、XJ2527挂车辆的实际出资购买人(这一点解**是自认了的),他才是车辆法律上的真正车主。而作为挂靠单位的答辩人只是名义上的车主。 二、被答辩人根本没有在答辩人处工作,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称于2008年5月20日进入答辩人处工作,担任驾驶员一职,月工资3300元,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这是一个纯粹虚假的事实被答辩人根本不是答辩人的员工,理由如下: 1、目前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上明确列明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分析: ①第一条规定主体资格,在本案中是成立的,答辩人确实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这一点我们是承认的; ②第二条不符合本案中的实际情况。根据庭审中的调查及第三人解**自己的供述,可以清楚地知道被答辩人是由解**所雇佣的驾驶员,为解**提供服务,由解**每月向其支付工资3300元并安排、管理、监督被答辩人的具体工作。被答辩人是将自己的人身自由在一定限度内交给了解**管理、指挥,并通过自身的劳动从解**处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体现出劳动力与劳动报酬的交换关系。因此,被答辩人与解**之间存在着包括人格、经济、组织上的从属关系。由此可见被答辩人根本不是答辩人所聘请的员工,答辩人也从未安排过被答辩人从事相应的工作,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也根本不适用于被答辩人,也不受答辩人的劳动管理,更谈不上从答辩人处获得劳动报酬。 ③第三条也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在刚才庭审调查中本案的第三人即 XJ28177、XJ2527挂号车辆的实际车主解**已经承认在2009年2月20日也就是被答辩人发生意外事故那天,在路桥东联区托运市场所运输的是解**自己所签订的业务,也就是说当天被答辩人是在为解**的个人业务提供劳动时受伤的,根本不符合上述通知中规定的“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另外,解**在平时的运输当中,所有的业务收入也都是归他自己的,并没有上交到答辩人处,这已足够证明解**经营运输的是自己个人的业务。试想如果解**是在为答辩人提供服务,所从事的是答辩人的业务,那这些业务收入为何都会被解**一人所占有而答辩人却无异议呢? 2、被答辩人在庭审中根本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是答辩人的员工。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分析: 被答辩人工资是由实际车主解**支付,因此答辩人处不存在任何工资发放记录及凭证;被答辩人也未提供任何答辩人发放的工作证或服务证;答辩人处的员工均已缴纳了社会保险,而在保险记录中根本没有被答辩人的名单。 从以上对照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中的规定分析可以看出被答辩人根本不是答辩人的员工,与答辩人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解**雇佣被答辩人作为驾驶员以及被答辩人受伤的事实,答辩人均是不知情的。 作为XJ28177、XJ2527挂号车辆的实际车主解**与答辩人签订完挂靠协议之后,雇佣驾驶员完全是由解**自己决定的,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随意跟换驾驶员而不需答辩人的同意,也无需到答辩人处办理任何登记手续。因此答辩人根本不知道解**雇佣谁作为他的驾驶员,这也恰恰反映了所雇佣的驾驶员是由解**自己安排、管理、监督其工作并发放劳动报酬的。另外,在被答辩人受伤后,解**积极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治疗,而并没有通知答辩人。到了医院之后解** 自己又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来由于自身经济困难而没有再继续支付,而改由被答辩人家属支付,但就是没有要求答辩人来支付医疗费。如果被答辩人是答辩人的员工,那么在被答辩人受伤后为何没人将此事通知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受伤住院后,医疗费是由解**及被答辩人的家属共同支付的,如果被答辩人是答辩人的员工,那为何无人来答辩人处要求支付相应医疗费呢?这些事实均说明了一个问题: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是不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是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诉状及本案相关事实所提出的答辩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此致 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市*****货运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 王XX律师 XX年XX月XX日 企业在确认工伤和劳动关系的过程中,要求劳动者进行工伤确认劳动关系答辩,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来证明自己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从而获得工伤的补助。劳动关系的答辩过程就是职工不断证明自己劳动关系的过程,使得自己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更加有说服力,使得自己的受工伤补助的权利得到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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