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辞退总迟到的员工要赔偿金吗? |
释义 | 一、辞退总迟到的员工要赔偿金吗? 如果单位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雇的话,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6种用人单位可以无经济补偿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分别是: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全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者遇到以下6种情况用人单位要依法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的; 2、劳动者患病,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 3、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需要裁员的; 4、原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要求降薪续签,劳动者不接受并提出离职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购买保险等,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 6、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辞退劳动者的。 经济补偿金是应发工资,所以是税前工资。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发放时间一般是办离职手续时。不应当扣税。 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那么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员工劳动合同没解除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一般按实发工资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是终止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辞退员工必须要有一个合法的理由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因迟到而辞退员工的,那么这种情形就要确定是否属于公司的制度,是否员工严重的违反了此条款,这样才能确定是否属于合法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经济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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