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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陈先生与未婚妻分手,订婚后分手如何赔偿
释义
    [案情简介]
    陈先生是哈尔滨人,三年前和父母一起来海宁工作,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女朋友。相处了三个月后,两人订婚,但因为生活习惯等原因,近日,陈先生提出分手。女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律解读]
    恋爱关系不受法律调整,这类纠纷可以通过民间协商,在自愿的前提下作出一些补偿。
    恋爱关系破裂,“精神损失费”一说是不存在的。根据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法律上才支持精神抚慰金:(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此案例中,女方的上述权力并未受到非法侵害,因此法律不支持其索赔精神损失费。另外,民间有一种说法叫“青春损失费”,生活中许多人以为这是法律名词,其实并不存在。
    根据《婚姻法》相关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陈先生所经历的事情中,双方并未涉及彩礼钱,而“赠送电瓶车”行为,属于自然人之间的赠予,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强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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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4: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