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收养关系无效? |
释义 |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之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孩子被捡到一直养着一直叫视如己出就是法律承认的母子关系么?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分享哪些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1、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所有民事行为均必须首先同时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则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 2、违反《收养法》的收养行为无效。 (1)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客观条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收养行为的客观条件,是指收养人未满30周岁收养的,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40周岁的,送养人以及收养人的资格条件不足等等只要是不符合收养法的条件的,一切收养行为均须遵守这些条件,收养行为一且违反这些客观性条件的规定,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2)违反《收养法》规定的程序条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主要是指收养登记的有关规定。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只要未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合法的收养关系就尚未成立。 综上可知,在上述2种情况下的收养关系一般是被认定为无效的,具体内容各位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想要收养小孩的,除了要满足条件还不够,还需要按照规定办理收养手续。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情况下收养关系无效”问题的分析与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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