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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李*诉徐*离婚认定婚前财产纠纷案
释义
    要点提示】
    男女双方离婚时,对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仅凭产权证的填发日期进行认定。一方婚前独自出资购买,由于客观原因婚后才取得产权证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应当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
    【案件索引】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6)芙民初字第740号(2006年6月6日)
    【案情】
    原告李-颖,女
    被告徐-霆,男
    1999年,李-颖所在单位**铁路总公司集资建房。同年6月22日,李-颖向单位预交集资建房款64626元。2001年5月,李-颖经人介绍与徐-霆认识,于同年8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不和逐渐明显。李-颖认为徐-霆爱打麻将不顾家,徐-霆则对李-颖与同事外出心存猜忌。双方经常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恶化。2002年6月30日,李-颖与**铁路总公司签订《集资建房合同》,明确李-颖购买**铁路总公司坐落在长沙市雨花区骆家坝的7栋603号房屋,购房款为59812元。同年7月9日,买卖双方结算购房款,**铁路总公司实际收取李-颖购房款59811元,将多交的购房款4815元予以退还。2003年2月24日,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给该房屋登记并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李-颖。
    原告李-颖诉称:李-颖与徐-霆于2001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于2001年8月9日匆忙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多时间里,夫妻感情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上的不和越来越明显。徐-霆经常晚上外出打麻将至深夜不归,让李-颖一人孤单在家。李-颖有时和同事外出则遭到徐-霆无端猜忌并大打出手。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骆家坝的7栋603号房屋是李-颖于1999年6月购买的单位集资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应归李-颖所有。
    被告徐-霆辩称:同意离婚。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不在于徐-霆。李-颖没有证据证明徐-霆存在诉称的陋习。骆家坝7栋603号房屋的产权证在结婚后取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等分割。
    【审判】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颖与徐-霆认识不久后即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的差异逐渐明显,双方相互埋怨、猜忌,经常发生争吵,以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现李-颖要求离婚,徐-霆亦同意离婚,足以表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自愿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共同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骆家坝7栋603号房屋是李-颖于结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单位集资房,虽然房屋所有权证在登记结婚后填发,但该房屋应属于李-颖的婚前个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准许李-颖与徐-霆离婚;确认长沙市雨花区骆家坝7栋603号房屋是李-颖的婚前财产,归李-颖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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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1 4: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