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可以同时适用吗 |
释义 | 一、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可以同时适用吗 在合同法中,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是不能同时适用的。 1.法院通常不支持两种救济方式的同时采用,即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选择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这一原则在《民法典》中也有明确规定。 2.根据《民法典》五百八十三条和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作为违约时的救济方式。然而,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整。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是不能同时适用的。 二、损害赔偿与违约金的差异 损害赔偿与违约金之间存在几个主要的差异。 1.从性质上看,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而对于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则具有惩罚性质。损害赔偿金则仅具有补偿性质,不具有惩罚性。 2.在约定方面,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是合同的一部分,金额能够确定。而损害赔偿金则不具有事先约定性,其金额是根据实际损失来计算的,因此不能事先确定。 3.在运用上,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而损害赔偿金则完全以实际损失为赔偿依据。如果当事人无法证明实际损失,那么损害赔偿金的赔偿额可能会受到限制。 ![]() 三、违约金的法律特征 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一些独特的法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双方当事人预先确定的,通常约定为合同标的额的20%。 2.如果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较大,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这一规定体现了违约金既要具有补偿性又要具有惩罚性的原则。 3.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这意味着即使违约方已经支付了违约金,仍然需要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关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问题,你还有其他疑问吗?欢迎在法律网上提问,我们的法律专家将为你详细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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