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20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这份《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 这部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案例: 去年9月,王先生早上睡过了头,上班已经迟到,急忙从位于上马墩的家里赶往梅村的工厂,途中遭遇车祸,最后王先生被认定为工伤。“职工迟到或早退,违反的是单位规章制度,不能改变上下班途中事实,因此被认定为工伤。”市人社部门相关人士说,如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擅自离岗,就会被排除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之外。10年来,我市将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一直认可为合理的工伤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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