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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效合同时效的认定
释义

在处理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点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前提是无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在本案中,基于合同无效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合同有效时的合同权利存在实质性重叠,换言之,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债权人均享有该请求权,请求权符合行使条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理由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理期望。虽然合同无效,但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使诉讼时效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本案不涉及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在合同履行后返还财产的其他情形,本案判决理由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效合同时效期间的开始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2)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不提出损失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是否仍应当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笔者认为,当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开始计算。由于合同的有效性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定义的,在合同未被确认无效之前,当事人往往无法预期合同无效的后果,因此他们对合同的履行有合理的预期。但是,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即符合行使条件。如果债权人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未到期为由,主张诉讼时效期限未到期,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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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5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