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中鉴定事项有哪些 |
释义 |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文书司法鉴定,主要包括:笔迹真伪鉴定、图章真伪鉴定、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件制作工具鉴定、伪造文件鉴定、纸张及笔墨成份鉴定等,具体鉴定如下: (一)笔迹真伪鉴定: 对可疑文件上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是否为当事人所写进行鉴定。 要求: 1、原则上为原件,如确实无法提供原件。 2、样本材料(当事人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材料)原则上为原件。样本材料中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与检验材料中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应为同一时期(同一年,或上下相差二年为宜,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再作具体分析)。 3、样本材料中的书写字迹与检验材料中的书写字迹两者必须要有相同的字迹,原则上相同的字迹越多越好。 (二)印章印文真伪鉴定 对可疑文件上的印章印文真伪进行鉴定,在鉴定中需要注意的是: 1、检验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且印章印文要清晰完整 2、样本材料应为原件,样本材料中的印章印文与检验材料中的印章印文应为同一时期(同一年,或上下相差二年为宜,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再作具体分析)。样本材料中的印章印文要清晰可辨,样本材料中的印章印文最好提供三枚以上。 (三)涂改、添加文书鉴定 对可疑文件上的字迹或书写内容是否存在涂改、添加等进行鉴定。 要求:检验材料必须是原件。 (四)印刷、打印、复印及传真等文件的鉴定 对可疑印刷、打印、复印及传真等文件进行鉴定。要求: 1、检验材料必须是原件。 2、要有相应的同时期样本材料。 (五)打印字迹、书写字迹与印章印文的时序鉴定 对可疑文件上的打印字迹、书写字迹与印章印文的时序进行鉴定,以判断文件的真伪。要求:检验材料必须是原件。 (六)印章印文形成时间鉴定 对可疑文件上的印章印文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此类鉴定在文检中属疑难鉴定案件。要求: 1.检材、样本必须是原件。 2、样本量充分。 (七)人像识别鉴定 对可疑人像进行识别鉴定。要求: 1、检材中的人像最好是五官齐全的正面照,人像不能配戴墨镜。 2、样本中的人像应是五官齐全的正面清晰照片。 3、对检材、样本电子版照片不要转换存储格式,不要压缩。 (八)不可见文字材料鉴定 对可疑纸张材料上是否有前页书写字迹的压痕进行检验。要求:不要沾污,不要用手直接拿取,不要挤压,应放在物证袋中送检。 (九)其它情况 上述提到的九种鉴定是在文书司法鉴定中经常遇到的,但也有一些鉴定是在上述鉴定中没有提到的,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不能做司法鉴定的事项有哪些 (一)鉴定委托的审查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二)不能做司法鉴定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鉴定是能够辨别出事情真伪的,法律咨询网小编提醒大家不要对任何鉴定结果私下进行修改,在发生事情的时候,需要进行鉴定尽可能的是提供原件用于鉴定,这样可以减少程序的环节,司法鉴定对很多案件的审理都做出了巨大贡献,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科学依据,但实际还需要结合案件的本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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