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问题提示】 年终奖金谁说了算? 【案情】 李娟系纺织厂正式职工,2002年3月该厂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纺织厂签订集体合同,合同中约定: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周六、周日为休息日;对于周六、周日安排加班的,单位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员工每月的工资最少不低于360元;单位实行年终奖制度,对于表现突出且达到年终奖发放标准的职工,单位将按其全年工资的8%一次性发放年终奖金,具体实施办法见合同附件三。此外,集体合同还对劳动安全与卫生、福利待遇等相关事项做出了规定。该集体合同签订后即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获得通过。李娟在纺纱车间工作,经常超额完成任务,表现十分突出,但是她性格直爽,说话几次直击车间主任的错误,主任十分忌讳她。李娟虽然工作出色且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标准,但到评年终奖时,车间上报的名额中就是没有她。她去找主任,主任以她上班期间话多,经常打扰同事且影响车间工作环境为由表示李娟是个消极分子,不能发放年终奖。李娟去找领导,谁知领导与主任串通一气,仍旧拒绝。李娟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纺织厂对李娟不予发放年.终奖金的决定无效,裁决纺织厂严格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年终奖金制度向李娟发放奖金。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统计、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年终奖金属于奖金范畴,而奖金属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应当计人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拥有工资、奖金分配自主权。早在《劳动法》之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就明确了用人单位拥有工资分配自主权,《劳动法》出台以后也对此问题做了规定。本案中,纺织厂在集体合同中规定了年终奖金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且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符合国家赋予工资、奖金分配自主权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应严格遵守。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也明确指出,奖金属于工资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奖金。本案纺织厂不给李娟申报年终奖金,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其要求缺乏法律支持,必须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 《劳动法》第47条、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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