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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有什么区别
释义
    
       一、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有什么区别
    预告登记与预售商品房登记备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它们具有以下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预告登记是由《物权法》规定的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民事制度。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属于行政管理制度。
    2、实际功能不同。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实现物权,就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而言就是为了使得预购人在预购的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后,能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从而确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3、操作上的不同。预告登记必须是在双方有预告登记的约定之后才能申请。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只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强制性制度。
    4、适用范围不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比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适用范围广。依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要是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都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只适用于商品房预售。
       二、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第一,开发商的开发经营资格必须合法。即开发商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开发;
    第二,开发建设的手续必须合法。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开发项目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在签订预售商品房购房合同前,应注意审查开发商的以上资质和“五证”是否齐全,并注意上述证明文件中所载内容是否同与开发商陈述一致,尤其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将被认定无效,除非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旦因开发商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而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要求开放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主张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商品房交付有何要求
    商品房交付时,买受人应当检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该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证件是否齐备,查看是否具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并要求开发商依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另外,买受人应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核查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
    商品房购买的时候,会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但是很多购房者对其中的环节不是很了解,以至于产生各种问题,甚至他们的权益被开发商侵犯。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有什么区别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土地使用权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
    [3]《住宅质量保证书》
    [4]《住宅使用说明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1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1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1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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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5:4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