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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释义
    一、如何认定单位故意犯罪
    1.刑法上单位的认定
    认定单位故意犯罪,首先应当查明单位是否属实。具体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从单位的成立形式和组织结构看,经过有权机关或组织(如工商局、上级主管部门等)审批、登记注册的社会经济组织等,可以认定为单位。但是,有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形式上虽然经过工商部门审批、登记注册,如果确有证据证实其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主要利益归属于该特定个人的,应当根据查证属实的情况,以刑法上的个人论。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大小,以及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具有财产共有关系的家庭成员除外),一般来说并不影响对单位的认定;二是从单位的实际活动性质看,如果单位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成立单位的目的就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否定其正当的单位人格,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以个人违法犯罪行为论处。
    2.单位故意犯罪的构成特征
    在查明单位属实的基础上,要认定单位故意犯罪,应当主要把握两个构成特征:一是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即单位故意犯罪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的。如果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擅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事后得到负责人认可或默许的,可以视为其危害行为具有犯罪意志的整体性,以单位犯罪论处。否则,应认定其危害行为系出于个人意志,以个人犯罪论处;二是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即单位故意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或者违法所得实际归属于单位或其中的部分股东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特征的行为,才能认定单位故意犯罪。
    对于单位中的个人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或者虽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犯罪,但违法所得实际由个人共同分取的,因这两种情形都不具有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特征,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对于单位集体决定实施犯罪,个人共同分取违法所得的案件,尤其应当注意贯彻惩办少数、教育多数的刑事政策,一般只能将共同犯罪活动的组织、领导、指挥者和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纳入治罪范围。
    二、几种特殊对象能否成立单位犯罪的主体
    1.单位分支机构等的单位犯罪主体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职能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职能部门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职能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在具体处理上,应当注意两点:?1 对于仅参与决策会议,并非犯罪提议者或实际决策者的单位负责人,可以不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受单位负责人指派或奉命参与实施了非起主要、关键作用的犯罪行为的单位职工,可以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 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裁量刑罚时,不能想当然地认定每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必然大于所有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尽量根据各自在单位犯罪中实际所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次罪责,体现罚当其罪。
    2.个人承包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问题
    个人承包企业能否成为刑法上的单位,应以发包单位(必须符合刑法上单位的特征)在被承包企业中有无资产投入为标准,分两种情况分别认定:一是发包单位有资产投入的,因被承包企业是发包单位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结果,是发包单位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表现,并不因为采用发包经营方式而改变其资产属性和单位的性质,对于该种个人承包企业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以单位犯罪论处;二是发包单位没有资产投入的,其实际表现是发包单位仅仅提供营业执照,届时按约收取固定的承包费。在该种情形下,因被承包企业的经营资本实际由承包者个人投入,且独立自主经营,主要收益归属于承包者个人所有。对于该种个人承包企业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个人犯罪论处。
    3.“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单位主体问题
    “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单位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本应注册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却挂靠国有、集体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另一种是原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的企业或其他单位,经改制后,已为个人实际买断经营,但仍然沿用原国有、集体单位的名称,并向其上级主管单位缴纳固定的管理费用的单位。因以上两种单位均实际由个人投资,利益也主要归属于个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4.境外(含外国)公司、企业或组织的单位犯罪主体问题
    境外(含外国)公司、企业或组织能否认定为刑法上的单位,关键在于有无确实的证据证明其存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有证据证明系境外合法存在的公司、企业或组织实施有关犯罪行为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果经侦查所获得的或境外公司、企业、组织提供的证据、材料难以准确说明行为人系以单位身份实施犯罪,或者境外公司、企业或组织具有合法存在的主体资格的,对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危害行为可以个人犯罪论处,酌情从轻处罚。
    三、如何掌握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兼犯其他罪行的罪数问题
    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个人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认定:
    1.兼犯异种他罪的,如行为人既犯单位受贿罪,又犯受贿罪的,因其行为已经分别符合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数罪,实行数罪并罚。
    2.兼犯同种异罚(即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与个人犯本罪采取区别处罚原则)之罪的,如行为人既是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又个人犯本罪的,虽然行为人所犯数罪的罪名同一,但从实质上分析,两个行为的犯罪构成特征及其法定刑均有区别,故符合实质上异种数罪的基本特征,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在判决主文中,可按下列方式表述(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为例):
    “一、被告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元,……(写明缴纳期限);
    二、被告人×××犯(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决定执行……(写明主刑、附加刑)。”
    3.兼犯同种同罚(即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与个人犯本罪采同等处罚原则)之罪的,如行为人既在单位中,又以个人身份同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或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危险物质罪;第二百一十三至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因其实质上仍属同种数罪,故一般勿需实行数罪并罚,可以一罪论处。
    四、如何掌握单位共同犯罪的定罪与处罚问题
    对于单位共同犯罪,可以区分为单位与单位组合的共同犯罪和单位与个人组合的共同犯罪两种形式,实行分别对待:
    1.对于单位与单位组合的共同犯罪,一般须先行审查各涉嫌犯罪单位的独立性。如果系一个单位注册成立多个公司、企业,继而以多个公司、企业的名义实施犯罪,其实际的内部组织及其行为完全同一的,因多个公司、企业的犯罪意思及其行为均不具有相互独立性,应当认定为一个单位犯罪,不能以单位共同犯罪论处。否则,势必产生无法举证说明“各个犯罪单位”所实施的具体危害行为或犯罪数额的司法认定上的困难。
    对于独立的单位与单位组合的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共犯处罚的一般原理,根据各犯罪单位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区分主从犯,并依法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各犯罪单位内部的犯罪人应当根据本单位所犯罪行的大小,再按个人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具体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一般说来,主犯单位中的犯罪人均为主犯(因单位行为与其中自然人的行为具有一体性);在确有必要时,可以进一步区分主从犯(属例外情况),以便罚当其罪。对于从犯单位中的犯罪人,则不宜再作区分(因该种例外对犯罪人是不利的)。
    2.对于单位与个人组合的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应当以主要实行犯为标准,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认定:
    (1)单位为主实行犯罪,个人起次要或帮助作用的,如单位走私,作为个人的海关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这时往往单位是主犯,个人为从犯,对犯罪单位和个人均应以单位所犯之罪定罪处刑。由此可以在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内,保持主从犯在处刑上的协调性和罪刑相当性。如果作为主要实行犯的单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当然解释原理,对起次要或帮助作用的个人也不能定罪处刑。
    (2)个人为主实行犯罪,单位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的,如个人走私,单位仅仅提供部分犯罪资金或账户的,这时往往个人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单位为从犯,由于单位无法适用个人犯罪的法定刑,且适用单位犯罪的法定刑一般不会加重犯罪单位中的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故应当对犯罪单位和个人分别适用各自的法定刑;如果对起帮助作用的单位行为独立评价尚未达到相关单位犯罪的追诉标准的,则只能追究作为主要实行犯的个人的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可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单位与个人共同实行犯罪,如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共同实行走私并按比例分成的,因其共同实行一般犯罪(即非特殊主体所犯之罪),这种情况如同军人与普通公民共同实施偷越国边境犯罪应当分别定罪处刑一样,对犯罪单位和个人亦应分别适用各自的法定刑。如果共同实行的危害行为仅达到个人犯罪的起刑点数额,尚未达到单位犯罪的追诉标准的,则只能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可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如何确定单位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
    因单位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单位犯罪地、单位注册地、单位经营地和被告人的住所地等地域,在这些地域并不同一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以单位犯罪地?含犯罪行为与结果发生地 的法院管辖为主,以单位注册地的法院管辖为辅的地域管辖原则。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当以单位注册地的法院管辖为宜:一是调查取证工作主要在注册地进行的案件;二是单位多处作案,涉及范围广泛,由其注册地的法院管辖更易于协调和统筹的案件。如果单位的注册地与经营地相分离,由经营地的法院管辖案件更加便利诉讼的,也可以将单位的经营地视为其居住地,由经营地的法院管辖。
    六、如何审理犯罪单位未被一并起诉的案件
    如果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检察机关只起诉了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而未起诉被告单位的?应有比较确凿的证据证实单位实施了犯罪 ,法院可以根据控辩任何一方的建议或申请决定延期审理,并商请检察机关补充起诉被告单位。如果检察机关不同意补充起诉的,法院应当继续对已经起诉的被告人进行审理,并在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的事项内说明被告人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对其适用单位犯罪的罪名及其法定刑。
    七、如何审判被告单位发生变更或撤销的案件
    如果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被告单位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或者被告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其他资产重组情况的,因实体的经济组织仍然存在,应当继续审判。上述情况可在判决书中作为“经审理查明”的事项予以叙明;判决主文直接对实施犯罪的单位作出判决。
    如果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被告单位已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的,法院可以对原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继续审理。上述情况可在判决书中作为 “经审理查明”的事项予以叙明,并在理由部分加以阐述;判决主文则只对起诉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判决,适用单位犯罪的罪名及其法定刑。如果有证据证实被告单位系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恶意注销或宣告破产,且有财产可供执行罚金的,可以对被告单位依法定罪处刑,并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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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9:4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