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复利是否有效 |
释义 |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年8月13日,法[民]发(1991]2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年8月13日,法[民]发(1991]2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223号<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法复[1996]15号)。 关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约定复利应否保护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立法的基本态度是禁止复利,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条、21条尽管对约定复利进行了规定,但该规定仅是行政规章,在司法实务中对其只是参考适用,而不是必须适用。因此,对于金融机构依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计算复利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法院不予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该问题实质涉及两个问题,即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以收取复利的,但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债权入此时主张复利,应否予以支持以及在复利计收无明确法律依据,但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计收复利的,应否予以支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年4月2日公布实施的《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25条以及1991年8月13日法(民)发[1991]21号《借贷案件意见》规定了有条件地限制允许利息计算复利的原则,但上述规定不适用金融机构为出借入的借款合同。关于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中复利问题的处理上应采取的总原则是:当中国人民银行有明文规定可以计收复利时且为当事人所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有规定但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无相应规定,均不予支持,以保障当事人之间利益实质平等。对于银行有相应规定可以计算复利的,但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金融机构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除借款入明确表示同意外,不予支持。特别是对贷款期限届满之后没有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对未归还的借款本金按照《合同法》第207条规定的逾期利息标准计算违约金,对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支付的利息不再按照逾期利患标准计算复利。 ——宋晓明、朱海年、王闯、张雪揲: 《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 《民商事审判指导》 年第1辑(总第1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52~153页。 银行贷款计算复利,法院是否予以保护《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只要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其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该借款合同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借贷案件意见》仅适用于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并不适用于银行与法入、其他组织、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所以该意见中不得计算复利的规定,对以银行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不具有约束力。 ——《人民司法》2001年第2期。 双方协商约定利息转贷收息的行为是否有效《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如果银行同贷款企业经协商一致,将尚欠的原贷款利息转为新贷计收利息,并订立一份新的借款合同,而非银行的单方行为,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则可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如果保证人知道这一情节,仍然同意为其提供担保,则该保证为有效保证,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借贷案件意见》仅适用于民间借贷,而不适用于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借贷。 ——《人民司法》1996年第9期。 引用法条: [1]《人民司法》 [2]《民商事审判指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零七条 [4]《借贷案件意见》 [5]《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6]《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一百二十五条 [7]《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 [8]《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 [9]《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10]《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两百三十二条 [11]《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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