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未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问题 |
释义 | 【案情】 原告赵颖与被告黄伟是一对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个副食品批发店,生意还是比较兴荣。由于双方婚前是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的,并没有过多的接触,接触不到半年就结婚了。因此婚后双方经常因为一下家庭琐事而争吵,甚至出现打架的情况。随着双方矛盾越来越大,原告赵颖决心与被告离婚,同时共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然而原告赵颖并不知晓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将家中积累了10万元投资到当地一个瓷厂,每年收取红利,而被告黄伟在离婚时也没有对此投资进行交代。随后双方调解离婚,重新开始各自的生活。然而在离婚已经两年了之后,原告发现了被告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将家庭存款作为投资投入当地的瓷厂。原告认为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被告无权私自占有此存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平均分割之前离婚时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本案发生在离婚两年以后,应认定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分割,且不应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法院应该对此部分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律师评论】 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应是双方共同共有。我国《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共有人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并非是请求他人同意分割的权利,而实质是使他人负有与其协议分割的具体方法之义务。其实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分割共有物是一个人自己行使权利的体现,因而请求分割共有物的请求权,实质上是一种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 其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并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改变,这说明夫妻的共同财产,只要是在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一旦发现离婚时存在未分割的财产,均可以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分割,并不会受诉讼时效的影响。即便是双方原有的关系已经解除也不能对抗存在的事实; 最后,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如果法律规定,一旦夫妻离婚,经过两年之后,未分割的财产就可以因为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不能进行分割的话,必然会引发社会中出现大量的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这不仅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宁,还会促使越来越多人的利用两年的诉讼时效的规避自己的义务。因此依据立法的目的在于定分指争,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来说,也是可以诉请法院分割婚姻期间未分割的财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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