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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应提供的要件
释义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4、法院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及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赠与、继承等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
    6、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产权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买卖批准文件、法人代表证明。
    4、办理房屋划拔、转让、合并、改制产权登记还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法人代表证件。
    5、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6、法院判决、裁定的房屋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书,人民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7、个人的身份证和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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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0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