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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父亲生前所欠债务,子女有义务偿还吗?
释义
    法律网 网友咨询:爸爸妈妈离婚,爸爸已经病逝留有房子一栋,但是爸爸生前欠人10万快钱,借钱是在96年,2008年爸爸病逝,对方上门要钱,我现在才20岁还在读书,没有经济来源并且我根本不知道我爸爸欠他钱的事情。请问我有还款义务吗?
    法律网 律师回复:如他们有证据证明你爸借了他们的钱,则你应在你爸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由于借钱时间是96年,距今已经十余年,他们的债权可能会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是这样,则不必偿还。如果确实欠此款,且未过诉讼时效,那么全权人有权利就房产价值部分要求你偿还。当然在具体处理当中,也要考虑你读书和现在经济状况。
    【相关法律知识】
    债权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债权人利益(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而造成债权人利益丧失)或损害债务人利益(如债权人通过非法行为发售债权)的法律纠纷的人民法院支持和受理的期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有这样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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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9: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