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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工程挂靠如何认定
释义   一、建筑工程挂靠如何认定
    何谓挂靠,至今并无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现实的建筑活动中的挂靠,是指没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以某一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的行为。认定建筑活动中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定:
    1、实际施工人(即挂靠人)没有从事相应建筑活动的资格等级;
    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筑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格等级;
    3、挂靠人在承揽施工任务后向被挂靠人交纳一定的“管理费”,被挂靠人在收取费用后并不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或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等实质责任;
    4、挂靠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实为规避法律。
    根据《建筑法》的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本条可以理解为针对挂靠行为而作出的规定。
    挂靠是一种违反国家法律、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也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具有欺诈性质的无效民事行为,挂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除挂靠当事人应受国家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外,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自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挂靠的表现形式   1、司法解释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相关条文】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的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尽管如此,“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2、行政法规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第九条第二款“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条对挂靠的情形进一步明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由此可知,挂靠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第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工程挂靠的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现实的建筑活动中的挂靠,是指没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以某一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的行为。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建筑工程挂靠如何认定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一条
    [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九条
    [9]《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10]《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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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3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