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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邻接权和著作权的关系
释义
    关于邻接权和著作权的关系问题,我们通常所说的著作权,指的是狭义的著作权,不包括著作邻接权。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作品,而邻接权的客体是未达到独创性标准不构成作品的特定文化产品,两者的分野的基点在于客体独创性的程度,正因为邻接权客体不具备独创性,其享受的法律保护水平也相应较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雕塑作品、计算机软件等都是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及广播电视组织,因传播作品而享有的权利,即为著作邻接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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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