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籍个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
释义 | 一、外籍个人的收入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1、 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个人,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人员提高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在扣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税率为5-45%. 2、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取得的工薪收入; 3、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取得的工薪收入; 4、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取得的工薪收入; 5、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我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取得的工薪收入; 6、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8、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9、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差旅费、探亲费、洗衣费、搬迁费、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 10、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及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 二、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享受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及公务人员、眷属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空置商品房在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之间签订购房合同的,2001年可继续办理免税审批手续;2001年1月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不再享受免税政策,不能办理免税证明。空置商品房不受面积大小的限制,只受购房(签约)时间和竣工验收时间的限制。单位购买空置商品房同样可以免征契税。 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为便于各地掌握执行,现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的可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的范围明确如下: 1、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均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 2、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不属于上述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因此,纳税人应正确合理地划分出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等不予免税的收入。如不能准确合理划分,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于合同总价款50%的金额确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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