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租人收回房屋的情形 |
释义 | 一、出租人收回房屋的情形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及其他有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户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6个月以上的。 (六)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此外,因为承租人的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 二、出租人是房东还是房客 出租人是房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且租赁合同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三、银行房屋抵押贷款银行房屋抵押贷款 购房者需向贷款银行填报房屋抵押贷款的申请表,并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证、收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担保书等所规定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经过贷款银行审查合格后,向购房者承诺贷款。根据购房者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和银行与购房者所订立的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和公证,银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把所贷出的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在该行的帐户上。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出租人收回房屋的情形的相关知识,综上可知,拖欠工资、毁坏房屋、擅自转租、擅自拆改结构或者改变用途等都是违反出租合约情形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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