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农场的农用地能作为抵押吗 |
释义 | 我国的国有农场拥有大量的农用地,据统计,目前我国国有农场拥有土地面积3515万公顷,其中耕地480万公顷,土地总量相当于一个中等省。有些国有农场希望利用这些地进行抵押融资,但农地能否进行抵押融资,目前尚无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应当慎重办理国有农场土地的抵押登记。 一、登记机构可以将国有农场对其农用地的权利登记为农用地使用权。 2008年2月1日实施的《土地 登记办法》,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都规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 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也再次要求"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但是,将国有农场对其拥有的农用地享有的权利归为农用 地使用权存在争议,主要是因为目前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出现"农用地使用权"这样一个名词,因此有人指出《土地登记办法》"自行创设了农用地使用权,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实践中,也有当事人反映,有的地方甚至以农用地使用权不是法定物权为由,不受理国有农场关于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登记申请。但是,按照《土地 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权的不只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且还应当包括农用地使用权。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国有农场的土地权利以及农民对 自留地、自留山的权利等,都归为农用地使用权进行登记发证。 二、登记机构应当慎重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国有农场土地的抵押登记。理由有以下两点: 一是我国的法律目前明确禁止耕地抵押。如《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而我国国有农场的农用地绝大部分都属于耕地,并且属于优质的耕地,因此不能抵押。 二是国有农场对其拥有的农用地享 有的权利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但很多国有农场没并有实行 承包经营,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之间是劳动关系,不是承包关系,国有农场对其使用的农用地享有的权利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不能按照中央的文件规定进行 抵押融资。 引用法条: [1]《土地登记规则》 [2]《管理法》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 [4]《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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