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度危险作业种类有哪些 |
释义 |
一、高度危险作业种类有哪些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明确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七个基本的类别,即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但是高度危险作业并不仅限于这个范围,因为《民法通则》第123条实际上将所有高度危险作业行为都纳入了该条的规范,例如地下坑道,水下等作业行业。因而对于七个基本类别以外的高度危险作业,同样会发生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问题。 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高度危险作业,可以将以下六个因素综合起来加以考虑: 1、该行为是否对他人人身、财产的安全具有高度的危险; 2、该行为产生损害的机率是否很大; 3、通过合理的注意,可否避免危险的发生; 4、该行为是否为常用的作业; 5、该行为在实施地点方面是否不合适; 6、该行为对公众的价值大小。 二、高度危险作业的认定 高度危险作业的认定,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这里的周围环境是指人们的财产或人身的安全状态)。 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当高度危险作业的客体在没有被投入营运活动时,只是作为一种静止的物体存在,一般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即使造成损害,也不属于该种责任。 3、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反之,若不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就会大大地增加危险性。这也决定了法律对此类活动在程序上有着严格的规定,或对这类活动有特殊的要求,赋予特别的责任。 三、高度危险作业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一般而言,由事实的主张者承担,即"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但也存在着例外的情形,即举证责任倒置。 在某些案件的诉讼中,如果仍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去要求主张事实的人承担举证责任,他们客观上难以或根本无法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我国民事实体法中已有明确规 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意味着事实主张者丝毫不承担举证责任,而要求原告必须举出作为一个诉讼能够成立的必要证据,否则被告的举证证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原告权利受损的事实及受损程度的证据;原告权利受损原因方面的证据;有关致害源的证据等。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为导致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则重又转换到原告,原告同样负有举证义务。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种类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并不是所有有风险的工作都能被成为高危作业的,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七个类别分别为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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