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劫后潜逃数年被抓如何判刑? |
释义 | 【案例介绍】 40岁的张强住在江油市武都镇一社区内,认识了三个蟊贼——苏某、何某、笪某(均已判刑)。张强见三人各有一支自制的火药短枪,觉得威风,就加入他们的盗窃团伙。2000年4月12日凌晨,四人带上7支火药短枪和一把断线钳,窜进某工厂生活区盗得两辆自行车。推出车棚后,被厂治安巡逻员刘某和杨某发现并猛追。张强、苏某和笪某拔出火药短枪朝追赶者开枪,致刘某、杨某受伤。后经鉴定,杨某损伤程度为轻伤,刘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苏某、何某、笪某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张强则逃往重庆等地。今年1月19日,张强以为事隔15年了没事了,就潜回江油。可他一回到江油,即被警方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 江油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强伙同他人携带枪支盗窃时,为抗拒抓捕,公然开枪,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日前,四川江油市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强有期徒刑10年半,并处罚金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知识链接】 追诉时效,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是指一个有效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有权进行刑事追诉,如果期限之内司法机关并不认为此为犯罪行为或未进行有效的追诉活动,则在期限之外时,司法机关就不再有权进行追诉。《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很多人在看法律条文时对这条进行了误读,认为只要是在法定期限内警察没有抓到自己,就是警察无能,只要期限已过,自己就可以光明正大地承认犯罪行为而不会得到惩罚。其实这是错误的理解,《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该案的追诉时效即处于无限中断的状态,犯罪嫌疑人在逃期间如果被通缉,则追诉时效的期间一直没有开始计算,不存在时效已过的问题。追诉时效的制度价值不在于保护犯罪,而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避免使以前的疑难问题因为得不到解决而一直影响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 对于追诉起始时间的确定,《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抢劫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也有特殊的情况,也就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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