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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有终身合作合同
释义

法律咨询:
    

是否存在终身合伙合同
    

律师回答:
    

合伙经营需要在合伙企业的章程中体现,而不是在公司成立后的其他合同中规定,只要公司正常运营,不取消或变更股东权益,合作将继续进行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结合民法中物权法的理论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性质是指农民和国家所有的、依法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原、草原,由承包商根据有效性或根据合同注册获得的占用农村土地(如园地、水产养殖水面和“四荒地”)的权利,以及为农业生产和经营(如种植、林业)使用和获取利益的权利,以农、水产养殖、竹、牧业为手段的畜牧业、渔业,以及依法承包农村土地形成的权利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属于物权、物权中的其他物权、其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    

(1)它是设定在他人所有的农村土地上的物权。这里所说的“他人所有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国家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6)使用他人农村土地从事农业、养殖、竹业和畜牧业的权利。
    

(7)使用他人农村土地从事农业的权利。
    

(8)产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义务主体(即用人单位)相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的分析,两类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人均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其中用人单位的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为用人单位。
    (9)《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了承包人法律权利的三个方面,第17条规定了承包人法律义务的三个方面。
    

(10)《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可以通过转包、租赁、交换、转让等方式转让“该法第49条规定:"农村土地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咨询等方式承包,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林权证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转让“定为法律。”
    

(11)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依法征用、占用承包土地的限制,依法征用、占用承包土地的,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12)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合法权益受物权保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承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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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2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