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过错行为的责任如何认定 |
释义 | 摘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本文主要介绍交通事故过错行为的责任认定的知识。 【目录】 一、交通事故过错行为的责任如何认定? 一、交通事故过错行为的责任如何认定? 二、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细则 (1)82种情形认定过错责任为6分 (2)20种情形认定过错责任为10分 【正文】 (3)48种情形认定过错责任为3分一、交通事故过错行为的责任如何认定? (1)、主动型 典型案例:行人甲在路口等待绿灯准备步行过街时,一辆轿车也正准备正常通过路口。此时,甲突然发现熟人乙在马路对面,来不及多想,甲径直闯红灯穿越路口,正常行驶轿车赶紧刹车,但已经来不及,甲被撞倒在地。 分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下称规则)之规定,行人擅闯红灯的行为属于主动型,因此,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轿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类型延伸:不按规定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超车、会车、让车、跟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等。 (2)、被动型 典型案例:(1)抛锚车辆A夜间停在路中间,且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摩托车B行驶到此处撞上A。(2)抛锚车辆A夜间停在路中间,设立了警示标志,摩托车B行驶到此处撞上A。 分析:按照《规则》之规定,在(1)中,A属于静止状态,应属于被动型行为,但是,因为其未设立警示标志,致使摩托车B难以发现,因此,A仍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在(2)中,A属于静止状态,且设立了警示标志,事故是因为B观察不力造成,B承担主要责任,A承担次要责任。 二、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细则 2009年1月起实施的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囊括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170余种交通行为在各种交通事故中所占据的分值,不但如此,新标准还将普通道路与高速公路分别进行量化分析。在普通公路上,有20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10分,有82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6分,有48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3分。在高速公路上,有6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10分、15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6分、3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3分。 (1)82种情形认定过错责任为6分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未领取号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车辆上路行驶的; 同车道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时超车的;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超车的; 超车时违反规定行驶的; 在有禁止掉头、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左转弯的; 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 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未按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 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未停车让行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的;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同车道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安全距离的; 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停车让行人通行的;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妨碍被放行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客运车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货运车超载百分之三十的;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的; 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速行驶的; 掉头、转弯、下陡坡时超速行驶的; 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五十米以内时超速行驶的; 在冰雪、泥泞道路上超速行驶的;牵引发生故障机动车时超速行驶的; 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超速行驶的; 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驶入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的; 机动车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超过规定速度的;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停止信号时,未依次停在停止线或路口以外的; 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待放行信号时,未依次停车等候的; 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的; 有障碍的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在狭窄坡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在狭窄的山路,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规定行驶的;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非机动车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非专用车道的车辆进入专用车道行驶的; 机动车超车后,未同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让行人和优先通行车辆通行的; 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段左转弯、掉头未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的; 机动车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未依次停车或缓慢行驶的; 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未避让的; 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未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在允许掉头的地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和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夜间行驶或在容易发生危险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的; 公共汽车进站未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的; 公共汽车驶离站点时,未单排依顺序行驶的; 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临时停车上下乘客的; 车辆行驶未避让清扫、设施维修等专业人员的; 违反警告、指示标志标线的; 驾驶证被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驶出单位、居民小区、乡村小路等,未让行其它车辆的; 非机动车驶过受阻路段未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非机动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 非机动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驾驶非机动车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的; 驾驶非机动车扶身并行,相互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非机动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或未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未依次等候的;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的;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附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行经交叉路口等危险路段未下车推行的; 跨越、倚坐隔离设施,追车、拦车、抛物击车、扒车或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机动车等待通行信号或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乘车人上下车辆的; 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中途倒退、折返的; 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候车点设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上的,乘车人未直行通过非机动车道的;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2)20种情形认定过错责任为10分 驾驶车辆违反右侧通行的; 车辆和行人通过有信号灯控制交叉路口,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驾驶的机动车安全机件失效的;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已经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驾驶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路口,没有停车瞭望,让右侧来车先行的; 进入环形路口,未让已在路口内机动车先行的; 同车道行驶机动车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百分之五十的; 机动车倒车与车后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通过没有方向指示灯交叉路口,转弯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和行人先行;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交叉路口,转弯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先行;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路口未让优先通行一方先行的; 驾驶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刮碰同方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的; 驾驶非机动车超越同向行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违反禁止性交通标志的。 (3)48种情形认定过错责任为3分 通过有黄灯闪烁路口,未确认安全通过的; 车辆未按规定载人的; 客运车违反规定载货、载人的; 货运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机动车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的; 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靠路边停车、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未按规定开启转向灯的; 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灯光,未设置警告标志的; 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故障车的; 机动车车门、车厢没关好时行车的; 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出租车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候客、揽客的; 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机动车下坡时熄火或空挡滑行的; 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汽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机动车雾天行驶未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机动车夜间在通过急弯、坡度、拱桥、人行横道或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低速通过的; 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有让行条件,前车未减速靠右让行的; 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的;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 机动车夜间会车违反规定使用灯光的; 机动车制动力、夜间使用灯光等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 持已失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不满十二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 不满十六周岁在道路上驾驶畜力车、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在道路上骑独轮车或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右转弯非机动车未让相对方向行驶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的; 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驾驶非机动车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进入路口的; 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在路上行驶的;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 无监护带领的学龄前儿童、精神病患者、智障者在道路上通行的; 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部分伸出车外的; 机动车未停稳开车门和上下人的; 行人未走人行道或没有人行道未靠边行走的; 行人在没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未观察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的; 在交叉路口、车行道、桥梁、地道、涵洞、过街天桥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乞讨的; 在道路上从事清扫、设施维修等专业人员未按规定穿着反光服饰的; 未经许可占用、挖掘道路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 未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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