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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识别休眠的合作伙伴关系
释义

隐名合伙企业的认定与处理
    

[案例]
    

2007年7月,被告杨某与外界人士杜某、朱某、林某合伙成立了餐具消毒中心。同月,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签订了合伙协议,同意被告杨将现有餐具消毒中心50%股权的一半转让给原告刘,即25%的餐具消毒中心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未直接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必须将经营期间的重大事件和损益告知原告。原告两次给被告4.1万元,被告开具收据。餐具消毒中心合伙人杜、朱、林不知道原告刘的职业。后来,消毒中心以18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他人。原告告知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转让金4.1万元,利润9750元。被告辩称,原告4.1万元的股本收据是真实的,但其在餐具消毒中心的份额仅为25%。后来,由于经营亏损,没有注入新资金,导致其份额减至10%,因此应返还原告转让资金9000元
    

据调查,餐具消毒中心账目不清,各合伙人出资不清,合伙期间的损益不清楚,每个合伙人是否被清算也不清楚
    

[差异]
    

对案件的处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出资4.1万元购买被告在餐具消毒中心25%的股份,应视为加入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企业尚未清算,原告的索赔将被驳回。第二种意见是,供认应当得到所有合伙人的同意,原告的供认无效。本案应定性为民间借贷,被告应返还原告的“出资额”。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应被视为普通合伙,而应被视为隐名合伙
    

作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本案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本案原告出资的对象是被告,不是被告与外部人士杜、朱和林之间的合伙关系;原告的出资没有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也无法获得餐具消毒中心的合伙人身份,因此笔者不同意第一种观点。原告投资购买被告在餐具消毒中心25%的股份,以分享被告经营餐具消毒中心的利润;原告不只是将资金借给被告,其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取餐具消毒中心的利润,因此笔者不同意第二种观点
    

III.原告不参与运营,原告的地位从属于被告,隐藏在被告名下,与外界没有权利义务关系。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应视为隐名合伙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隐名合伙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笔者认为,合伙协议明确规定,被告必须将经营期间的重大事项和损益告知原告。被告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拒绝向隐名合伙人报告经营情况,构成对隐名合伙人权益的侵犯。因被告直接管理合伙企业事务,对餐具消毒中心的盈亏、各合伙人的利润分配及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他将承担未能提供证据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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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