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事故损失经保险双方确认后,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按照免赔率扣除一定的金额: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以及单方肇事事故,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20%;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15%;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10%;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5%。 2、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对其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保险人不予负责。 3、车损险不足额投保。在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乘以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差额部分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4、实际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超过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的损失金额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5、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的费用。 6、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7、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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