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法定许可付费的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他人许可而有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针对于著作权法定许可付费的标准是什么的问题,法律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付费的标准是什么? 我国仅规定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如下: (一)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二)音乐作品:每首300元; (三)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 (四)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印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 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 非汉字的文字作品,按照相同版面同等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 至于其他法定许可情形,由法定许可使用人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合理报酬,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支付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一)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三)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便是法律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付费的标准是什么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排除在法定可以使用的范围之外,即法定许可使用一般受到著作权人声明的限制。此外在使用作品时,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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