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 一、射幸合同的构成要件 射幸合同的构成要件为: 1、射幸合同当事人; 2、合同标的; 3、双方就成立射幸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 即一旦满足这些条件,射幸合同即成立。而射幸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条件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8条“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就是所谓的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当然,在我国对射幸合同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只要射幸合同不违背公序良俗,就能获得法律上的正当性。 二、射幸合同的特点 (一)射幸合同的交易对象是“幸运”或者说是“希望”; (二)射幸合同成立的特殊性; (三)射幸合同双方承受的风险不平衡; (四)射幸合同的严格的适法性和最大诚信性; (五)射幸合同等价有偿的相对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