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特征 |
释义 | 母公司(parent company)、子公司(subsidiary)和分公司(branch)划分,主要依据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确定,这种划分直接影响到对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责任人的确定,因而影响到经济贸易活动的开展。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尚无母公司的概念,但对分公司及子公司已有原则的规定。 (一)母公司的法律特征 按照西方国家传统的公司法规定,所谓母公司,系指通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票(份)从而能实际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母公司本身往往也从事经营活动。这类公司有时亦称总公司或本公司。有的西方国家学者把母公司又称为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一般说来,母公司和控股公司都是通过拥有一个以上其他公司的一定数量的股票(份),从而达到控制上述公司之目的的。但严格来说,这类公司应区分为纯粹的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mpany)和混合控股公司(mixed holding company)两类。 纯粹的控股公司是指其设立的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票(份)或其他有价证券,其本身不再从事其他方面的任何业务活动的公司。 混合控股公司,或叫控股一营业公司(holding—operating company)。这类公司除了掌握有子公司的股份之外,本身也经营自己的业务活动。在美国,很多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都属于此类公司。如美国电话电报公司、通用汽车公司等就是既控制有许多子公司,又经营自身的通讯、工业生产及其他业务的公司。在西方国家,尤其是在美英等国,母公司这个概念主要就是指这类混合控股公司。 控股公司或母公司的共同特点是,它们都对其子公司实行严格控制。掌握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票数额就是实行此种有效控制的关键,当然也有其他的控制方式。但在西方国家公司法中,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不同规定,集中体现在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控制方式,尤其是对子公司股票数额的实际掌握方面。 (二)子公司的法律特征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l4条第2款的规定,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所谓子公司就是指受母公司控制,但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它本身是一个完整的公司企业。子公司的独立性及其法人资格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子公司具有自己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 2.子公司具有自己独立的行政管理机构。如果子公司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它具有自身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3.具有自身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4.它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业务活动,包括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三)分公司的法律特征 分公司是总公司或者母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或者仅仅是母公司的一个附属机构,它本身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我国《公司法》对分公司的规定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从这点出发,分公司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2.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3.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因此,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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