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构想 |
释义 | 将精神损害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法律公正精神与效率原则的要求和体现,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构建我国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及司法实践,在原有法制的基础上进行完善、修正。 (一)明确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中可就如下方面做出规定:规定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特征、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易于操作;同时明确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规定刑事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法;另外还可规定倘若被害人在主观上有过错的,可以适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犯罪人的赔偿责任,对由于被害人的故意犯罪而引起对其实施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免除犯罪人的赔偿责任。 (二)明确赔偿范围 我国现阶段,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应限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强奸罪等,侵犯自然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及其他人格权的犯罪,侵犯自然人的配偶权(如重婚罪)、受抚养权(如虐待罪、遗弃罪)、监护权(如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亲权及其他身份权的犯罪都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确定赔偿的原则 1、以补偿为主、惩罚和抚慰为辅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4、区别对待原则。 (四)建立国家补偿制度,保证被害人权利的实现 为更好地解决赔偿资金问题,可设立专门的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基金,将依法对犯罪者所科处的罚金或者没收的财产,以及社会各界捐款作为基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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