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占罪立案标准金额罚款金额是多少 |
释义 |
一、侵占罪立案标准金额罚款金额是多少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二、侵占罪构成要件: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眠一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三、侵占罪是不是由公安机关立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占罪是属于告知才处理的刑事犯罪,而告知才处理的案件不是公安机关立案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侵占罪的最低立案标准各个省、自辖市标准不一样,根据当地经济条件而定,一般情况下五千块就构成犯罪。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侵占罪立案标准金额罚款金额是多少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七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两百六十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两百七十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两百四十六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两百五十七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两百三十四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两百四十五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两百五十二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两百五十八条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两百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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