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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商法财产权保护
释义
    第一章、总论
    民商法财产权保护的意义:人文关怀,。
    平等主体间保护的方法,途径——法院救济的完善,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和发展。
    第二部分 分论
    主要在于物权,证券,公司部分。
    第一章 物权中保护研究——所有权及其他相关财产权保护
    一、 所有权的保护研究
    所有权的深远意义。
    所有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权利无限与限制所有权的法理和实践
    现行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权利的范围、效力不明确,关于优先性、排他性、追及性等方面学理与立法,实际操作差距过大;
    2. 登记制度不完善,效力不明确;
    3. 关于所有权的行使方式,法律限制模糊,但是效力很大,实践中所有权经常受到不当的限制甚至被剥夺;
    4. 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体系不完善,权利遭到威胁或损害时,经常保护不力,救济不足;
    5. 所有权遭受损害时的赔偿制度不够健全。
    对策研究,
    1. 立法及法院判例应明确所有权的权限,权能;
    2. 所有权的义务,责任应有法律明确,法律位阶应限于法律及经立法机关授权的行政法规,并不应随意变更;
    3. 完善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体系,例如排除侵害请求权,确认权利请求权等等;
    4. 完善对所有权的行政保护制度,充分发挥行政的效能,及对所有权的行政手段保护,并与刑事责任相衔接;
    5. 完善法院的救济制度,包括请求权的丰富,临时救济措施,程序的简化,判决的安定性等等。
    二、 用益物权的保护研究
    1. 国有土地使用权若干问题研究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宅基地使用权
    4. 地役权与相邻权
    三、 对担保物权保护的研究
    1.
    包括,对侵权行为救济的研究
    第二章 侵权法中受害人的侵权之债的保护研究
    第三章 合同法中财产权保护论
    对于合同欺诈的预防和民商法控制。
    第四章 公司企业法中对股东,债权人的财产权保护。
    一、 公司法中股东权保护
    总论:股东权的性质——通说,特殊的社员权
    财产权的性质与色彩——非财产权是实现的手段,财产权是存在的目的。
    可以视为财产权的新形态
    股东权中财产权方面保护现存的问题,
    1. 法律规定原则性过强,可操作性较差,配套行政法规不完善;
    2. 现实中股东保护非常薄弱,行政机关重审批,轻监管,更轻保护;
    3. 法院职能行使不充分,未能起到足够的保护作用;
    4. 现实中大股东操纵公司,侵犯中小股东权益情况严重,且缺乏监管和诉讼救济。国家股、法人股不流通,导致公众股的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
    建议对策,
    1. 确立股东保护的两大基本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和股东平等原则。其中,股东平等包括资本平等,和股东间的实质性和相对性平等原则;
    2. 解决国家股、法人股的不流通问题,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3. 完善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规定,包括建立完善累积投票权制度;
    4. 赋予股东以代表诉讼权,董事、经理解任请求权,保护公司利益从而保护自身利益;
    5. 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功能,完善其监督治理,赋予其保护职责;
    6. 对于股东权利增强其可操作性,并赋予申请法院救济的权利,发挥法院的救济功能。
    二、 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研究
    三、
    之一,一般情形。
    之二,公司破产情形下的债权人财产权保护专题研究。
    之三,带红帽子的私营企业的财产权保护。
    外资企业中股权保护。
    第五章 证券法下的股票,债券持有人的财产权保护。
    保护的意义:
    首先,关于股权的市场性质,由于商业风险的价值变动不是财产权保护研究的内容。
    一、 证券法下民事责任不足的问题研究
    现存问题:
    1. 重视刑事、行政责任,忽视民事责任的承担,导致对受侵害的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忽视;
    2. 民事责任优先在操作中的得不到实现,行政机关,法院重视不够;
    3. 民事责任中侵权与违约的竞合;
    二、 证券公司侵害股东权益的,对股东财产权保护研究
    现存问题,
    1. 证券公司与客户间法律关系不明确;
    2. 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不明确,存在竞合,法院审判无所适从;
    3. 损失的范围不明确,间接损失是否赔偿;
    4. 股价损失认定存在问题;
    5. 股东由于诉求救济导致损失费用的赔偿问题。
    主要对策研究,
    1. 完善证券法律制度,建立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系,在现行制度下可利用法律的相关强制规范;
    
    2. 责任的竞合可赋予财产权利受侵害的股东以选择权解决;
    3. 间接损失应予赔偿,利用现行法律可认定为实际损失,;应以充分保护股东财产权为原则;
    4. 在证券法的损失计算中引人客观化、相对公平原则,保护股东权利并达到衡平。
    三、 法院保护证券持有人受侵害时诉讼存在的具体问题
    1. 诉讼当事人的确定,包括
    A. 代表人诉讼和集团诉讼的当事人问题;
    B. 诉讼被告人即侵害行为人及连带责任人的确定;
    2. 关于行政前置程序;
    3.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担;
    4. 审理的实体问题:
    A. 侵害行为的认定;
    B. 证券持有人财产损失的认定及其数额;
    C. 因果关系的认定;
    D. 归责原则——主观归责原则的选择。
    E. 赔偿金额的确定;
    5.
    四、 赔偿的争端解决机制完善
    1. 建立投资者协会发挥保护作用;
    2. 完善各种救济方式,包括:
    A. 友好协商;
    B. 民间调解;
    C. 行政调解赔偿;
    D. 仲裁;
    E. 法院诉讼。
    1.
    中小股东的财产权保护专题研究——集团诉讼,证券侵权。
    第六章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保护研究。
    第七章 消费者保护研究。
    第八章 劳动法下的劳动者财产权益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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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8: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