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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释义   一、债权人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的规定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理由是:
    1、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一种恩惠,而恩惠不能滥施于人。
    3、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其他动机和目的,为防止债权人滥用免除权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人同意。
    另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理由是:
    1、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征得同意。
    2、如果免除一定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同意的,等于限制了债权对权利的处分。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三、债务债权的次债务人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受到的损害得以补救。
    因此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债权人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以及债务债权中的次债务人,还有债权人的免除债务的规定等相关信息。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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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0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