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关占有改定法条是什么 |
释义 | 一、有关占有改定法条是什么 占有改定的法条主要规定在《民法典》中。 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那么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即发生效力。 2.第二百二十七条则规定,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第三人占有该动产,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来代替交付。 3.第二百二十八条明确了,当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当事人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那么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即发生效力。 这些法条共同构成了占有改定的法律基础。 二、占有改定的实现条件 占有改定的实现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让与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这通常是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来实现的,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2.让与人需要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即使动产所有权已经转让给受让人,但让与人仍然是动产的现实直接占有人。 占有改定的产生源于经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混合交易,如所有权人将一项动产出卖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同时又将该物出租给出卖人。 3.通过特定的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这里的特定契约并非指单纯的无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契约,而是指达成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具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 占有改定虽然属于观念交付的一种,但仍然是交付方式之一,应产生与直接交付相同的效果,即标明物权的移转。 ![]() 三、占有改定的法律效力 占有改定作为一种动产权利变化的方式,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 1.虽然占有改定的公示性相对欠缺,难以完全反映出权利的真实情况,但在与物权移转相关的风险负担上,它与直接交付的处理原则是一致的。 2.即使让与人仍然继续占有动产,但当动产因非让与人的过错而灭失时,由于受让人是真正的权利人,此时的风险责任应由其承担。 3.风险责任移转的时间,应界定在双方达成占有改定契约并使其生效之时。如果该契约无效,则不产生占有改定的法律效力。 在处理占有改定相关案件时,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对于不同的涉案情况,应仔细分析并确定相应的具体事项。 如果对相关法律事项的处理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合法的界定和解决方案。 你对占有改定还有疑问吗?在法律网上,我们为你提供法律小助手的帮助,解答你的疑惑。快来提问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