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撤销权中第三人的认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债权人撤销权中第三人的认定是怎样的 债权人撤销权中第三人的认定:一是与债务人发生交易行为的相对人。二是在该受让人处取得权利和利益的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撤销权需满足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需满足的成立条件是: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且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4.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有恶意。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法律网提醒您,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一般有一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但是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如果债权人在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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