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宅基地存在纠纷时如何确保权属的正当性 |
释义 | 一、农村宅基地存在纠纷时如何确保权属的正当性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其房屋。 二、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 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5.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法律网提醒您,《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 三、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种类 1.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 2.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3.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 4.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 5.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6.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 7.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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