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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规定有哪些
释义
    一、国家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规定有哪些
    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形有:
    1.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
    2.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收回土地的;
    3.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
    4.自动放弃土地的;
    5.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
    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7.属于核准报废的土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关于划拨土地是否可以转让的疑问
    划拨土地是可以转让的。但是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
    
    三、划拨土地征收怎样赔偿
    法律网提醒,划拨土地征收的赔偿只对土地上的附作物进行赔偿、拆迁对划拨土地是不赔偿的。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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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