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一、国家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规定有哪些 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形有: 1.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 2.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收回土地的; 3.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 4.自动放弃土地的; 5.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 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7.属于核准报废的土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关于划拨土地是否可以转让的疑问 划拨土地是可以转让的。但是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 ![]() 三、划拨土地征收怎样赔偿 法律网提醒,划拨土地征收的赔偿只对土地上的附作物进行赔偿、拆迁对划拨土地是不赔偿的。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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