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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一行为应该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释义
    一、哪一行为应该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四种行为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影响子女政审吗
    法律网提醒您,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会影响子女的政审。即危险驾驶罪属于刑事犯罪,只要受到刑事处罚的,会影响本人、直系父母、直系子女和配偶的,参军、公务员考试、考取警校、考取军校、银行招聘、国企招聘等的政审,政审不合格是不予录用取的。因此危险驾驶罪对于子女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必须警惕和注意。
    
    三、酒后肇事逃逸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在哪里
    1.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过失。
    2.客观方面: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而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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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3:4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