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一、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责任和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和及时报告。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二、取保候审期间有什么规定 取保候审期间有的规定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要向执行机关报告本人住址等个人信息的变动情况; 3.在传讯时要及时到案; 4.不干扰作证; 5.以及不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取保候审还要去做笔录吗 取保候审是否还要去做笔录由司法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决定。例如:在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还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并履行告知程序。 如果案件已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应当做好开庭准备。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