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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于具体的房屋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释义
    一、对于具体的房屋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不还款的,房屋可以强制执行清偿债务。但如果是被执行人生活必需房屋的,只能查封不能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二、是否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必要条件
    强制执行申请需要的条件如下:
    1.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6.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谁应承担强制执行的费用
    法律网提醒,法院强制执行费用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来承担。如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再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引用法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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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6:2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