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赔偿的区别 |
释义 | 一、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赔偿的区别 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赔偿的区别如下: 1.两者出现的时间不相同。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出现在合同缔结的阶段,而违约责任一般是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 2.两者的性质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其实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它的目的在于解决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另一方利益损失的; 而违约责任则可以是当事人自行约定,例如当事人是可以在合同中提前约定好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两者的赔偿范围不相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赔偿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以求恢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是赔偿当事人的期待的利益损失,目的是达到例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下;缔约上过失责任是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是通过支付违约金等形式。 4.两者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 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的要件 1.缔约人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缔约过失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固有利益赔偿范围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法律网提醒您,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原则,以履行利益为限。但在缔约过失行为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或所有权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赔偿范围要包括侵害人身权或所有权造成的损失,从而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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